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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友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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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WIN 5500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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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品型號

品       牌

廠商性質經(jīng)銷商

所  在  地濟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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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6-15 15:56:40瀏覽次數(shù):2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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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WIN 5500焊機.........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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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編輯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3]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后,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guī)范。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3]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jīng)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的,應當準予備案;經(jīng)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3]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xié)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并提供。 [3] 

第三章

編輯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xù),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fā)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chǎn)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guī)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jīng)按照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xù)的,海關不予受理。 [3] 

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后,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shù)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jīng)審核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并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xié)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guī)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款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 [3] 

第十五條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fā)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材料。

經(jīng)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海關準予變更或者撤銷。準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后簽發(fā)新的《征免稅證明》,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準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第十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xù)。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jīng)海關審核同意,準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xù)。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限不得超過6個月。*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3] 

第十七條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jīng)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fā)《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jīng)使用的,不予補辦。 [3] 

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并經(jīng)*批準外,貨物征稅放行后,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海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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