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規(guī)范質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實際,我局組織研究修訂了《貴州省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于2025年5月6日前,將修改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lsjjdj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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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doc
2025年4月15日
貴州省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規(guī)范質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貴州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制度和國家、省關于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貴州省地方糧油儲備入庫、儲存、出庫環(huán)節(jié)質量安全管理和相關監(jiān)督檢查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地方糧油儲備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的原糧、成品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分省、市州、縣三級。
第三條 貴州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指導下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政府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對儲存在轄區(qū)內的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 承擔地方糧油儲備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儲企業(yè))對承儲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崗位職責和責任人員,對入庫、儲存和出庫等關鍵環(huán)節(jié)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進行管控,及時處理質量安全問題,確保地方糧油儲備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第五條 承儲企業(yè)采購、銷售地方糧油儲備,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按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指標項目檢驗,食品安全指標必檢項目為:
稻谷:鎘、鉛、總汞、無機砷、黃曲霉毒素B1。
小麥:鎘、鉛、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鎘、鉛、總汞、總砷、黃曲霉毒素B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大豆:鎘、鉛。
菜籽油:鉛、總砷、溶劑殘留量、黃曲霉毒素B1、苯并(a)芘。
大米、小麥粉必檢項目參照稻谷、小麥執(zhí)行。
地方糧油儲備驗收和銷售出庫檢驗指標不得少于必檢項目。未列入必檢項目的指標應當符合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要求。
第六條 運輸地方糧油儲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承儲企業(yè)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糧油儲備出入庫運輸相關情況進行查驗,配合落實運輸相關要求。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理
第七條 采購入儲的糧源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原糧儲備各項常規(guī)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儲存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guī)定。
采購的成品糧儲備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采購的食用植物油儲備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guī)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guī)定。采購的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包裝物和標簽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八條 鼓勵承儲企業(yè)建立質量安全內控管理制度,根據儲備質量要求,制定儲備糧油采購質量嚴于國家限量值的內控要求,采購地方糧油儲備應依法按程序公告采購質量要求。
第九條 承儲企業(yè)應具有能夠保障地方糧油儲備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相應的專業(yè)檢驗人員。
第十條 建立地方糧油儲備采購溯源制度。采購成交后,承儲企業(yè)應組織人員到中標企業(yè)發(fā)貨地開展溯源核查,實地了解核實糧油質量、產地、生產年限、運輸方式等情況,確認采購糧油質量符合采購公告的質量要求。
省內采購成品糧儲備和食用植物油儲備的,以及省內銷售地方糧油儲備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將相關采購、銷售信息共享至當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強聯合監(jiān)管。
第十一條 實行地方糧油儲備采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企業(yè)采購原糧和食用植物油,應要求糧食經營企業(yè)提供糧油產地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提供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廠家按批次出具的質檢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guī)定,對購入糧油的常規(guī)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應以國家標準水分、雜質為依據實行扣量。
第十二條 實行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guī)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地方糧油儲備。
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驗收檢驗結果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十三條 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入庫質量驗收檢驗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或者以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廠家按批次提供的檢驗報告為依據;由生產廠家提供的檢驗報告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關要求。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出庫質量檢驗可參照入庫方式執(zhí)行。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yè)應對驗收合格確認為地方儲備的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專賬記載、專人保管,不得將性質、品種、生產年份、等級和糧權不同的糧食或者食用植物油混存。嚴禁虛報、瞞報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品種。按要求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儲存期間承儲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質量管控相關規(guī)定,實行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定期檢查制度,每年開展逐貨位(油罐)檢驗不少于2次,檢驗指標為常規(guī)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檢食品安全指標,糧食貨位(油罐)檢驗報告在有效期內的,可直接運用;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按程序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數據錄入庫系統,發(fā)現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應逐級報送至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省級糧油儲備定期檢查結果由貴州省糧食儲備集團有限公司匯總整理后報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十六條 儲存期間,對發(fā)現的不宜存糧食,應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及時安排出庫;對發(fā)生結露、蟲害、發(fā)熱、霉變和食用植物油異味等情況,承儲企業(yè)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第十七條 實行地方糧油儲備銷售出庫檢驗制度。由承儲企業(yè)按規(guī)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出庫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油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油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復印件,檢驗報告有效期為自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有效期滿未出庫的,應當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guī)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油,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十八條 實行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地方糧油儲備入倉(罐)后,承儲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及時建立逐貨位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以下信息:糧油品種、供貨方、產地、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質量等級、品質情況、施藥使用情況、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以及其他有關質量安全信息;按時間順序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入庫檢驗記錄及有關整改情況,形成檔案,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質量安全檔案自出庫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3年。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加強信息化監(jiān)管,督促承儲企業(yè)按照要求實行線上動態(tài)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十九條 鼓勵承儲企業(yè)主動對采購糧源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提前了解,根據采購需求,選購優(yōu)質儲備糧源;根據不同品種和品質,實施精細化收儲,應用綠色儲糧或其他先進適用技術;在出庫時可主動提供加工品質、營養(yǎng)品質、食味品質及儲存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yè)應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培訓,使有關人員及時掌握地方糧油儲備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標準和檢驗技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檢驗人員應及時調整。
承儲企業(yè)應定期維護、按規(guī)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屬于計量器具的,應按要求進行檢定或校準;快檢儀器設備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使用要求開展質量控制試驗。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加強對承儲企業(y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培訓,引導和支持承儲企業(yè)強化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四章 檢驗要求
第二十一條 承擔地方儲備委托檢驗的各級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資質認定,熟悉地方糧油儲備質量政策要求,信譽良好。檢驗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fā)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油銷售出庫,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地方糧油儲備入庫驗收檢驗、出庫檢驗,應由受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現場扦樣,不得由利益相關方代扦或者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檢驗樣品不少于一式三份,分為檢驗、復核和備檢樣品,對臨界值和超標樣品,承檢機構應用復核樣品進行復核,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扦取的樣品應當自出具檢驗報告后保留3個月。扦樣采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記錄扦樣過程重要節(jié)點,確保扦樣過程規(guī)范、公正、真實。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guī)性、樣品真實性與代表性、信息準確性與完整性負責。扦樣人員在扦樣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扦樣機構和被扦樣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用品。
承儲企業(yè)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扦樣用具和樣品暫存地點等條件,選派輔助人員,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三條 扦樣過程中,扦樣人員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糧食發(fā)熱、霉變、嚴重蟲糧和食用植物油氣味異常等情況,是否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篩下物等行為,是否存在埋樣、換樣等舞弊行為。
對存在以上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guī)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區(qū)域和糧油數量,告知承儲企業(y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委托方和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按有關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并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托方,并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扦樣登記表、扦樣視頻或照片、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五條 糧食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結果反饋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檢并充分說明理由,提供相關印證資料。
(一)地方糧油儲備出入庫過程中產生的質量異議,由交易平臺組織交易雙方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可向原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復檢;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監(jiān)督檢查中產生的質量異議,監(jiān)督檢查機構在接到復檢申請后,認為需要復檢的,可以安排原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復檢;必要時,可以安排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三)復檢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有充分理由說明樣品不具備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樣檢驗,復檢結果作為最終檢驗結果。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標準,依職責對地方糧油儲備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地方糧油儲備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規(guī)對違法違規(guī)情形予以查處。年度檢查情況應報上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油質量安全狀況、執(zhí)行質量管理制度、質量檔案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于轄區(qū)內本級政府糧油儲備規(guī)模的30%,檢查覆蓋面不低于承儲企業(yè)數量的30%。年度內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已檢查過的承儲庫點或已抽檢過的地方糧油儲備,未發(fā)現問題的,原則上下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不再重復檢查或抽檢。
承儲企業(yè)應積極配合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監(jiān)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安排必要的輔助人員和相應的儀器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地方糧油儲備發(fā)生嚴重霉變、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企業(yè)應按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并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報告,逐級報告至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承儲企業(yè)有上級管理單位的,一并向其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立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對檢查發(fā)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糧油質量安全問題,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按糧權性質及時通報相關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置意見。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及時通知承儲企業(yè),督促指導承儲企業(yè)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完成時限、責任人,并對整改工作跟蹤督辦。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yè)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和標準以及糧食和儲備部門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對質量安全問題進行整改。對水分、雜質、不完善粒、谷外糙米含量等質量不達標的糧食,及時采取烘干、清雜、整理等措施,加強糧情監(jiān)測、注意通風,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對儲存品質不宜存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要結合輪換等措施,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妥善處置;對檢出的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根據《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和省相關規(guī)定等進行處置,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油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yè)。有關整改情況按時報送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yè)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篩下物,以及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或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違規(guī)違紀違法問題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企業(yè)和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guī)處理。
承擔委托檢驗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規(guī)定,存在不規(guī)范扦樣、未采用規(guī)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guī)范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并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jiān)管辦法》有關規(guī)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jiān)管熱線等方式,舉報地方糧油儲備活動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h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部門接到糧食質量安全舉報或上級分辦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關地方糧油儲備質量的政策規(guī)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其中,成品糧、小包裝食用植物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國家、省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國家對地方糧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顿F州省地方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糧督查〔2023〕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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