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 食局),各司局、直屬單位、聯(lián)系單位,各垂直管理局,各有關 中央企業(yè):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保證糧 油標準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時效性,提高糧油標準質量和可操作 性,我局修訂了《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并經(jīng) 2022 年 3 月 31 日第 102 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F(xiàn) 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 年 4 月 13
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保證 糧油標準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時效性,提高糧油標準質量和可操 作性,促進標準有效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 《國家標準化發(fā)展綱要》,以及《糧食和物資儲備標準化工作管 理辦法》(國糧發(fā)規(guī)〔2021〕13 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申報、審核、命名、 研究驗證測試、監(jiān)督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以下 簡稱標準驗證機構),是指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命名的,承 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標準質 量管理辦公室)或者糧油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委托的標準項目研 究、比對分析、試驗驗證和符合性測試等任務的機構。 標準驗證機構主要依托符合條件和要求的糧食質量安全檢 驗機構設立,鼓勵符合條件和要求的社會涉糧高校、科研院所、 檢驗機構等積極參與。
第四條 標準驗證機構分為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 心(以下簡稱驗證中心)、國家糧油標準驗證測試工作站(以下 簡稱驗證工作站)。對具備國際標準化工作能力的驗證中心,通 過相應的遴選程序后可同時命名為糧油國際標準研究中心。 符合條件的驗證工作站可以申請成為驗證中心。升級流程按 照命名流程執(zhí)行。 第五條 標準驗證機構遵循統(tǒng)一指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 的原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標準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確 認標準驗證機構的命名、撤銷等重大事項;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 指導、協(xié)調具體事項;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有 關中央企業(yè)負責本單位標準驗證機構的管理和評估工作。
第二章 任務分工
第六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領 導下,負責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體系建設,主要承擔下列 任務: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標準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二)合理布局標準驗證機構;
(三)指導標準驗證機構開展研究驗證測試工作;
(四)建立健全標準驗證工作體系;
(五)協(xié)調標準驗證機構命名、掛牌、撤銷等事項;
(六)組織開展對標準驗證機構能力和業(yè)務水平的監(jiān)督評 估;
(七)其他與標準驗證機構研究驗證測試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等單位承擔下列任務:
(一)組織遴選、推薦標準驗證機構;
(二)指導標準驗證機構執(zhí)行相關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配合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對標準驗證機構能力和業(yè) 務水平開展監(jiān)督評估;
(四)受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委托,承擔與標準驗證機構研 究驗證測試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標準驗證機構受委托在糧油領域承擔下列任務:
(一)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實施過程中 的關鍵技術指標、檢驗方法的研究、試驗驗證、測試分析;
(二)國際標準、國外有關標準的研究、制定、驗證;
(三)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驗證、測試分析等工作;
(四)產(chǎn)品與標準的符合性測試;
(五)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可行性評估;
(六)標準必要專利評估;
(七)標準的宣貫、培訓和推廣;
(八)其他與糧油標準驗證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必要的工作經(jīng)費;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且在有效期內;
(四)具有與承擔的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任務相適應的實 驗室條件、技術力量和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深入落實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政策規(guī)定,堅持深化改革,加快轉型發(fā)展,并具備下列能力:
(一)驗證中心:牽頭或者參與標準研究和制修訂項目,獨 立開展各類標準的驗證,指導驗證工作站的驗證;開展糧油質量 指標、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等測試分析;獨立開展糧油標準 的實施效果評估;組織開展糧油標準的宣貫、培訓和推廣;開展 產(chǎn)品與標準的符合性測試。
(二)驗證工作站:參與各類標準的驗證;開展糧油質量指 標、品質指標、部分食品安全指標等測試分析;參與糧油標準的 實施效果評估;組織開展糧油標準宣貫、培訓和推廣;開展產(chǎn)品 與標準的符合性測試。
(三)糧油國際標準研究中心:除了具備驗證中心應當具備 的能力和水平外,能夠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國際 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組織的糧油標準研究、制修訂等工作; 提出糧油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并承擔具體制定任務;承擔糧 油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采標;獨立編譯糧油標準外文版;承擔涉外糧油標準化培訓。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社會涉糧檢 驗機構等單位,可按要求向所在地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有關中 央企業(yè)等單位申報。糧食行業(yè)中央級科研院所直接向標準質量管 理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 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有關中央企業(yè)等單位應當 對申報材料等進行認真審核,遴選后向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推 薦,并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等負責。
第十三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 條件的納入專家評估范圍。
第十四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 行評估。必要時,組織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對專家評估結果進行審核 并按程序報批,符合要求的機構確認為標準驗證機構,向社會公 布,并進行掛牌。
第十六條 標準驗證機構實行統(tǒng)一命名,分別為“國家糧油 標準研究驗證測試中心+(依托單位規(guī)范簡稱)”、“國家糧油標準 驗證測試工作站+(依托單位規(guī)范簡稱)”、“糧油國際標準研究中 心(XXX)”,其中 XXX 為具體領域。
第十七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按規(guī)定為驗證中心、驗證工 作站和糧油國際標準研究中心統(tǒng)一制發(fā)證書和專用印章。證書上 載明機構名稱、有效期等信息。專用印章名稱為“國家糧油標準 研究驗證測試中心+(依托單位規(guī)范簡稱)+驗證測試專用章”、 “國家糧油標準驗證測試工作站+(依托單位規(guī)范簡稱)+驗證測 試專用章”。
第十八條 標準驗證機構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標準驗證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提出延續(xù)申請,經(jīng)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有關中央企業(yè)等單位審核后,報標準質量 管理辦公室。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根據(jù)申請機構完成任務、機構自身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研究提出是否延續(xù)命名的建議,按程 序報批。確認延續(xù)的,延續(xù)有效期為 3 年。
標準驗證機構未按要求提出延續(xù)申請的,標準驗證機構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證書自動失效、命名被撤銷的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在標準質 量管理辦公室公布后 15 個工作日內,將專用印章交還標準質量 管理辦公室,并摘除標牌。
第四章 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按照對檢驗檢測機構樣品管 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guī)程或者方法、數(shù)據(jù)傳輸與 保存等要求,加強能力建設,持續(xù)提升標準驗證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標準驗證工作制度 和流程,確保標準驗證工作科學、規(guī)范、高效、有序。
第二十一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注重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 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模式,加大優(yōu)秀中青年人才培養(yǎng)力度,不斷提升素 質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二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 策和標準等規(guī)定開展標準驗證測試工作,合理確定驗證時機,科 學制定驗證方案,規(guī)范準備驗證樣品,合理選擇驗證參數(shù),正確 評估驗證結果。 驗證報告應當客觀、公正、及時,相關資料檔案應當妥善保 管,并做到隨時備查,可以溯源。
第二十三條 標準驗證實行標準驗證機構與研究驗證測試 人員負責制。驗證報告由研究驗證測試直接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 或者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標準驗證機構專用印章。
第二十四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履行驗證測試數(shù)據(jù)資料保 密義務,未經(jīng)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 標準驗證機構專用印章限于標準驗證報告,且 應當在驗證機構證書有效期內使用。 驗證機構對專用印章的使用應當嚴格審批,進行專門登記, 注明事由、時間、經(jīng)辦人和審批人等。印章使用登記應當永久保 存。
第二十六條 標準驗證機構發(fā)生機構資質、隸屬關系、單位 性質變化,及主要負責人和辦公地址變更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 向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報告。機構資質變化后不再滿足標準驗證 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按程序報批后撤銷標準 驗證機構命名。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標準質量管理辦公 室報送本年度標準驗證工作總結。
第二十七條 標準驗證機構應當及時向標準質量管理辦公 室和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反饋標準實施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相關意 見建議。
第五章 監(jiān)督評估
第二十八條 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通過現(xiàn)場查驗或者材料 審核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標準驗證機構進行監(jiān)督評估。
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有關中央企業(yè)對本單位 內標準驗證機構進行監(jiān)督評估,并及時向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報 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標準驗證機構未能有效履行職責,或者未規(guī)范 使用標準驗證機構證書或者專用印章的,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提 出限期整改要求。
標準驗證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 要求的,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按程序報批后,撤銷標準驗證機構 命名,并收回機構證書和專用印章。
第三十條 標準驗證機構違反下列負面清單事項之一的,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按程序報批后,撤銷標準驗證機構命名,收回 機構證書和專用印章:
(一)禁止出具虛假驗證報告;
(二)禁止開展可能影響驗證結果公正性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 他業(yè)務活動;
(三)禁止以驗證機構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禁止向有關利益單位違規(guī)提供驗證測試數(shù)據(jù)。
第三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有關中央企業(yè)相關人員在組 織遴選、推薦標準驗證機構,提出延續(xù)申請等過程中,發(fā)生弄虛 作假等行為的,經(jīng)核實后,由相關單位依規(guī)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國 家糧食局印發(fā)的《國家糧油標準研究驗證測試機構管理暫行辦 法》(國糧辦發(fā)〔2014〕33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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